国航股份重庆分公司外场车辆维修项目采购公告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现就外场车辆维修项目进行公开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公告在国航官网采购平台(www.airchina.com.cn/cn/contact_us/cgpt )同时发布。 一、项目名称:重庆分公司外场车辆维修采购项目 二、项目内容 (一)采购内容 本项目拟委托供应商为我公司所属外场车辆提供维修、保养服务,车型主要包括奥迪、日产阳光、日产天籁、商务别克、奥德赛、北京现代、郑州日产皮卡、南京依维柯、安徽-江淮、柯斯达、九龙面包车等。 (二)采购需求 1.报名供应商必须具备车辆维修二级(含)以上资质。 2.维修厂家地址距离我公司单程30公里范围内。 3.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及渝北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优先采购。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在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员工社保的良好记录,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报名材料 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业基本信息件。 2.最近一年财务报告或最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年度利润为负需说明原因)。 3.如有曾经参与或正在合作的与本项目相同类型的业绩,以清单形式列明每个项目单次的合作单位及金额。 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社会准则符合性自审问卷》《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供应商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1)。 5.行业资质、认证情况。 6.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五、报名方式:供应商一律以电子邮件方式,按表单顺序将报名材料整理为一份PDF电子扫描件同时发送至cacpd@airchina.com和项目联系人邮箱8604762@qq.com(可拨打023-67176765确认邮件是否已被我方接收),邮件主题为项目名称+公司名称,邮件正文部分须写明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六、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2月26日下午5点(以收到邮件时间为准)。 七、项目联系人:黄滟婕、贺晓静 联系人电话:023-67824164、023-67176765 联系人电子邮箱:8604762@qq.com 八、其他要求 (一)请严格按照要求准备,提交报名材料并完成供应商信息注册,如提交材料不全或未按要求格式进行报名,将可能导致报名无效。 (二)若本项目报名的供应商数量超过六家,我公司将根据资格资质条件满足程度组织资格评审进行筛选,排名前六的供应商将成为本项目的备选供应商,采购联系人将通知具备备选资格的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的具体时间地点,如未收到通知,即为报名不成功。 (三)我公司采购项目公告指定的网络发布渠道为国航官网采购平台(www.airchina.com.cn/cn/contact_us/cgpt)和{本网站(www.{wz_now)。除上述外,在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项目公告均为非法转载,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供应商应按照《中航集团采购管理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供应商)》(在https://pur.airchina.com.cn/下载),完成供应商注册、供应商信息管理等操作步骤。 (五)供应商注册登录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注册成功后方能在平台报名参与后续采购项目。 1.供应商注册 供应商注册界面主要填写的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证件号、注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简单信息。 需注意:联系方式需要手机号,平台将进行短信身份验证。 2.供应商信息管理 (1)填写完供应商注册界面内容后,还需要点击平台页面右上角“单位信息”进入单位信息管理界面,填写供应商详细信息。其中带*的基本情况、资质信息、无违法证明、供应商信息登记表四个板块为必填项。 (2)在基本情况板块的附件区必须上传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法人身份证、平台注册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共四项附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开户行许可(如果是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照上是只显示负责人,则需要上传提供法人代表给负责人的长期授权委托书)。 完成基本信息板块的录入后需点击提交,页面右上方将出现“待验证”的电子戳,说明供应商注册信息已提交。 (3)填写供应商注册信息后,还需继续完成供应商的“单位信息”填写并提交审批,方为成功提交供应商注册信息的审核手续。 以上作为供应商信息注册提醒要点,具体填写规范请以《中航集团采购管理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供应商)》为准。 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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