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根据《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徐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徐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2016年度征迁计划>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51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政通[2016]2号)、《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徐州市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第1批次实施方案、2015年7批次泰山村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徐征地[2016]4号)等,泉山区政府拟对金山东路南侧泰山孟庄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暂行)》(徐政发[2011]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此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为:北至金山东路、南至三环南路、东至34中、西至泉山法院(具体范围见规划选址图)。
二、征收补偿方式及原则
被征收合法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公布的产权调换房源内,依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按照“和谐征收、公正征收、阳光征收、依法征收”的原则实施。
三、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
按照合法有效证件(即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认定。
2、原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
按房屋产权证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或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载明的土地面积的1.4倍认定合法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1.4倍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经认定的合法产权证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集中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四、补偿与安置办法
(一)补偿及奖励标准
1、被征收房屋补偿:经样板房预评估及论证,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房地综评)基准价为5030元/㎡;被征收合法非住宅房屋由评估公司逐户评估确定;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经预评估,住宅房屋均价为80元/平方米(可要求单户评估)补偿;非住宅房屋逐户据实评估补偿。
3、搬迁补助费:经预评估,住宅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元/㎡·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计算。被征收企事业单位合法非住宅房屋按14元/㎡计算(可要求单户评估)。
4、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8元/㎡·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及现房安置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计算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按不高于原合法建筑面积内实际调换面积预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8个月后每半年结算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自交房之日起至发布上房公告之日止)。
5、误工补贴费:住宅房屋按200元/户计算。
6、住改非一次性综合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一层(含平房)改为经营性房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所改变用途的部分(用于经营的面积),可结合实际使用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时间为准),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具体补偿价格由确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按住改非补偿。
7、企事业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被征收企事业合法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8、住宅选择货币安置补贴:合法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安置且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评估款(不含附着物补偿及其他补助)的10%给予补贴;部分选择定销房的,剩余面积仍可享受此项补贴。
9、按期签约奖(按户部分):住宅按期签约的600元/户,企事业房屋按期签约的3000元/户。
10、提前签约奖(按面积部分):签约期为30天,凡在签约期内签约的,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元/㎡,签约期后不予奖励。
11、提前搬迁奖:住宅房屋签约期内前10天签约并交房的奖励8000元,第11-20天签约并交房的奖励6000元,第21-30天签约并交房的奖励4000元。签约期过后不予奖励。非住宅房屋不享受此项奖励。
(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本项目用地范围内F地块定销商品房(期房),高层优惠基价5430元/㎡、市场基价6390元/㎡;多层优惠基价5630元/㎡、市场基价6600元/㎡。定销房安置面积不超过被征收合法面积部分按定销房优惠价结算房款,超过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所调换定销房价值结合层差互找差价。
五、组织实施
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由泉山区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由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泰山街道办事处、段庄街道办事处、翟山街道办事处、金山街道办事处、七里沟街道办事处、泰山社区居委会、侯山沃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指定专人组成,成立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实施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全体被征收人的监督。
六、补偿决定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泉山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并送达被征收人。并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土地、房产等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泉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30日
联系人:鲍晓梅 联系电话:0516—83965052 0516—839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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