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投标产品为计算机、机、空调、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大类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必须为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有效的经年检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或输变电专业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同时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许可证叁级及以上资质;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及等级: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5)外省区进疆施工企业已办理进疆登记手续;
|